关于征求《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云顶国际app官方下载
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单位:
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第二批创建工作将于今年7月份左右启动,为及早做好创建相关准备工作,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中法办发〔2019〕10号),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法办发〔2019〕11号),市委依法治市办起草了《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于6月21日(星期一)上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章单位公章后,通过邮件或传真方式反馈我办(无意见也请签字反馈)。
联系人:陈俊、徐健;联系电话:2426310
传真:2322544 电子邮箱:masfzdy@ 163.com
附件: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20日
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第二批创建工作将于今年7月份左右启动,为及早做好创建相关准备工作,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中法办发〔2019〕1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法办发〔2019〕11号),结合我市实际,先行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按照《意见》的任务要求,对标对表,逐条逐项落实《意见》附件《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着力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争创“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不断提升全市各级各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营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奋力打造安徽的“杭嘉湖”、长三角的“白菜心”,全力建设新阶段现代化“生态福地、智造名城”,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
根据2019年《指标体系》,全国示范创建共有8项一级指标、34项二级指标、100项三级指标和1个附加项(加分项、减分项)。要求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上具有全面性、系统性、整体性,符合《指标体系》90%以上指标的,命名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
(一)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落实权责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创新社会治理优化公共服务,强化节能和生态环境保护。
(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善。完善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机制,提高制度建设公众参与度,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备案审查和清理机制健全。
(三)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依法决策机制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建立健全,
决策规范化建设不断强化。
(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行政执法体制权责统一、权威高效,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五)行政权力制约监督科学有效。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监察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六)社会矛盾纠纷依法有效化解。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行政复议工作规范有效,法治宣传教育成效明显。
(七)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提高。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用人导向,强化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和考查。
(八)法治政府建设组织领导落实到位。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落实。
三、方法步骤
按照“全市联动、条块结合、重点突破、逐项落实”的工作要求,分三个步骤实施。
(一)自查自纠。各责任单位根据自身职能,对标对表示范创建《责任分解清单》(附件),全面梳理查找问题短板,采取有效措施重点突破,逐条逐项落实指标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尽快完善政务公开信息。2021年6月30日前,各区县、开发园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2张清单,严格按照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五公开”要求,尽快在本级政府和本单位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站,完善2017年以来的政策文件、清单、目录等政务公开信息。抓紧落实相关网站巡查和维护,避免已公开信息出现“页面不存在”等无法检索查证的情况,确保指标落实情况有据可查、有迹可循,经得起检索核查。
2.全面开展执法案卷自查。2021年7月15日前,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对照《安徽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安徽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试行)》,全面自查2017年以来所有办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案卷,切实查漏补缺,完善案卷材料,确保案卷要素齐全、程序规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健全完善决策材料档案。2021年7月30日前,全市各决策承办单位要根据本级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严格按照《重大决策程序规定》要求,健全完善2019年以来重大行政决策,特别是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全过程记录材料,一事一卷,汇编归档。
(二)复查整改。组织开展专项督导、实地督导,传导压力统筹推进,及时发现解决问题,督促指导各区县、开发园区,市直各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推进整改落实。
1.深入实地现场督导。2021年5月-7月,创建工作组通过网络检索、材料查证、实地核验、案卷评查、现场察访等方式,着重对全市行政执法重点单位,政务办事大厅、办事窗口、基层站所、信访接待等重点区域以及政务公开、行政审批改革、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建设、行政执法改革和落实“三项制度”、基层法治力量配备等重点工作开展实地督导,现场督促整改落实。
2.提升业务知识水平。2021年8月15日前,各区县、开发园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示范创建指标体系,根据法治政府建设涉及到的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法行政制度建设、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权力制约监督等内容以及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法律知识,编印相关知识问答手册,发放各级领导干部、中层干部、法治工作人员、一线执法人员以及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学习,做好迎接省实地核查、测试准备。
3.提炼总结典型经验做法。2021年7月30日前,各区县、开发园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全面梳理统计历年来,在法治政府建设有关工作中获得的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改革创新做法经验,提炼总结成文字介绍材料(每项不超过500字),报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
4.加强重点领域督查。2021年8月-2022年2月,各区县、开发园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监督检查,加强舆情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恶劣行为,或者严重违法行政行为、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况。
(三)全面迎检。2021年8月,各区县、开发园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在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积极推进边督导边整改边落实,同时配合创建工作组做好申报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2021年9月,做好迎检各项准备,以实际成效迎接省委依法治省办对我市的初评、核查。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马鞍山市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推进全市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工作督导组、材料核查组、宣传联络组,分工指导督促各项创建任务的落实。
(二)广泛深入动员。各区县、开发园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切实履行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示范创建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动认领任务,根据指标要求和工作实际,及时安排部署,制定具体措施,压实工作责任,推动工作落实。要以示范创建为突破口,引领带动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高水平全面发展。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创建文件下发后,市委依法治市办及时制定我市实施方案,提请召开全市创建动员大会,运用多种载体广泛宣传创建的重要意义、工作成效、典型经验,营造全社会合力创建的浓厚氛围。
(三)突出创建质效。各区县、开发园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密切协同配合,集中精力办大事,全力以赴抓创建。要以示范创建为契机,深入总结梳理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成效和问题短板,找准“难点”“痛点”“堵点”,既要尽快补齐短板、改善薄弱环节,也要精准发力、重点突破,既要注重工作实绩、聚焦实际问题,也要不急功近利、拔苗助长,杜绝“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客观公正,公开透明,防止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
(四)加强总结宣传。各区县、开发园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法治政府建设经验做法和重要成效,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广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工作。加强与中央和省市主流媒体合作,深入报道法治政府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责任分解清单
附件
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责任分解清单
(根据中央依法治国办《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分解)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序号 |
三级指标 |
责任单位 |
一、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 |
1.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 |
1 |
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全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实行目录化、编码化、动态化管理。行政审批事项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不断压缩办理时限。 |
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府办 协同责任单位:市委编办 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2 |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全部取消。不存在违法设立备案、登记、行政确认等任何形式的变相审批或者许可事项。做好上级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承接工作。 |
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府办 协同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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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无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以及收费一律取消。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人、财、物与政府脱钩。 |
牵头责任单位:市委编办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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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各类证明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做到“清单之外无证明”。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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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全面推行“证照分离”“多证合一”。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承诺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工商、税务、社保等流程逐步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 |
牵头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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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政务服务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基本实现“一网、一门、一次”。市县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80%;除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外,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机构基本实现“应进必进”,且80%以上实现“一窗”分类受理;市县100个高频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 |
牵头责任单位: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2.落实权责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 |
7 |
编制并对外公布全部政府工作部门的权责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逐一明确法律依据、实施主体、监督方式、责任方式等相关事项,并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
牵头责任单位:市委编办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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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全面落实并严格执行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和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协同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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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全面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乱收费举报投诉查处机制建立健全。 |
牵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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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优化政府组织结构。 |
10 |
市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内设机构、下属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调整,均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并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在限额外设置机构。人员编制的核定、调整依法依规进行,不擅自增加编制种类,不突破总量增加编制。 |
市委编办、各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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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推进市、县两级政府事权规范化建设。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 |
市委编办、各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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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12 |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 监管”,努力实现职能部门综合监管、“智慧监管”。 |
牵头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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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加强信用监管,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严格依法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做到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协同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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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
14 |
全面清理废除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特别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举措,不存在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文件。 |
牵头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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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健全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平等、全面、依法保护观念深入人心。 |
牵头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协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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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严格兑现向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存在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的情形。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办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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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进行补偿。对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
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府办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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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不存在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活动的行为。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监督检查清单制度,全面清理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评比达标活动。依法保障企业自主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 |
牵头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协同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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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创新社会治理,优化公共服务。 |
19 |
应当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全部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全面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上脱钩。 |
牵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协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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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确需政府参与的,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
牵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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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现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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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强化节能和生态环境保护。 |
22 |
全面落实地方节能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严格实行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没有发生《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追责情形,没有发生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全面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
牵头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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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善 |
1.完善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机制。(适用于有立法权的市) |
23 |
坚持党对行政立法工作的领导,立法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每年第一季度,有立法权的市政府向本级党委报告上年度立法工作情况,报请审定本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
24 |
健全地方政府规章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加大重要立法事项的协调决策力度,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争议较大的地方政府规章,引入第三方评估。建立重要行政管理规章由司法行政部门起草制度。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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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加大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领域地方政府规章制定力度,严控相关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数量。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协同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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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高制度建设公众参与度。 |
26 |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及其说明一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充分听取企业、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适用于有立法权的市)。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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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充分听取企业、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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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行政立法的建议、提案,回复率达到100%,无遗漏、不迟延(适用于有立法权的市)。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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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 |
29 |
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依规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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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没有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没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各项基本权利;没有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没有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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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率达100%。制定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和有关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核。合法性审核的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提交集体审议。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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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没有发生因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按程序制定被通报的情况,或者因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被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的情况,被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认定为不合法的情况。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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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备案审查和清理机制健全。 |
33 |
建立、实施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每2年至少开展1次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修改、废止的重要参考,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和废止。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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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且报备率、报备及时率、规范率均达100%。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健全。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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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实行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及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的动态变化,对辖区内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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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 |
1.依法决策机制健全。 |
36 |
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向社会公开,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等,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流程。 |
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37 |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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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众参与。 |
38 |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全部公开,并为公众查阅提供服务。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认真进行解释说明。 |
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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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
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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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等的意见。全面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
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司法局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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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家论证、风险评估。 |
41 |
专家参与论证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规则明确。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 |
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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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进行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环境和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
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府办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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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法性审查。 |
43 |
重大行政决策全部经合法性审查,不存在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的情形;没有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的情况。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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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市县政府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制定中发挥有效作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遴选、聘任、培训、考核等管理制度健全,不存在法律顾问“聘而不用”的情形。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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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集体讨论决定。 |
45 |
重大行政决策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集体讨论率达到100%。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全部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如实载明。 |
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府办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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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首长在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会议上最后发言,并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在会上说明理由。 |
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府办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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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强化决策规范化建设。 |
47 |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事项全部立卷归档。 |
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府办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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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建立决策机关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决策后评估。 |
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府办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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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的具体实施办法。重大行政决策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
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府办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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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
1.行政执法体制权责统一、权威高效。 |
50 |
根据本级政府事权和职能,推进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整合组建完成。 |
牵头责任单位:市委编办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 |
51 |
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采用非强制性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实施行政强制。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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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已经建立完善并有明确的协调机关负责,除需请示上级机关的外,执法机关之间对具体案件权限争议进行协调、明确责任主体的时间在7个工作日以内。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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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建立并全面执行,不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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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54 |
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公开信息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进行动态调整。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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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行2人以上执法规定。严格执行“亮证执法”制度,出示或者佩戴执法证件,公示执法身份。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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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机关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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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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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
58 |
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实现全过程记录,并实现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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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根据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做到行政执法活动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执法案卷和执法文书要素齐备、填写规范、归档完整。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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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根据实际情况为行政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推行全程音像记录。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已经建立并完善。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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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于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严格依法依规归档保存,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推行“一户式”集中储存;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和数字化归档管理制度已经建立并完善。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系统建立并有效运行。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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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62 |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均严格进行法制审核,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行比率达100%。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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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执法机关均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原则上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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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国家规定和上级机关的统一要求,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情况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清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执法活动。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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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
65 |
建立行政执法日常检查监督机制,每年至少组织1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抽查或者其他形式的检查工作。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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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已经建立。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创建周期内没有发生因违法执法或者执法不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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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全面实行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程序,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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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健全 行政 执法 人员 管理 制度,加强 行政 执法 保障。 |
68 |
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均通过执法资格考试。每年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不少于40学时。行政执法着装管理规范。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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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得到规范,执法辅助人员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均已明确。执法辅助人员招聘计划和名额,报同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并由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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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辖区内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未出现下达或者变相下达与法律规定冲突的任务指标或者完成时限等情形。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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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行政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完全脱钩,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贯彻。 |
牵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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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权力制约监督科学有效 |
1.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监察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 |
72 |
认真研究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办理后满意度达95%以上。 |
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府办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73 |
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按规定出庭应诉;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达100%。行政诉讼败诉率不高于上一年度全国行政诉讼败诉率平均值。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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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存在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情况。重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司法建议采纳情况,办复率达100%。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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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自觉接受、配合监察机关开展的监督工作。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检察建议采纳情况,办复率达100%。 |
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监委 市检察院 协同责任单位: 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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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
76 |
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建立,对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处理、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 |
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府办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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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政府内部权力制约体系形成,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 |
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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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实现审计全覆盖。 |
牵头责任单位:市审计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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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
79 |
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建立,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通畅,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建立健全,除110、120、119等紧急类热线以外,将各部门非紧急类政务热线整合,纳入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管理。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政府办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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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政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解释说明,依法作出处理并进行反馈。 |
牵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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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
81 |
实行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并动态更新。对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率达100%。 |
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府办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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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完善。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在事件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主动发声。 |
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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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等的发生率在5%以下。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政府办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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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会矛盾纠纷依法有效化解 |
1.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 |
84 |
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机衔接,绝大多数矛盾纠纷能够通过法定渠道得到解决。人民群众对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满意度达到80%以上。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信访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85 |
推进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组织中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有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有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村(居)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有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有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财政保障落实到位。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开发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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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建立政府负总责、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行政调解工作程序规范。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普遍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受理矛盾纠纷实行首问责任制。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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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
87 |
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健全,积极推进行政复议职责有效整合。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符合法定程序和时限,通过加强听证、专家论证等形式确保办案质量较高。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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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行政复议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程度较高。通过行政复议工作平台实现案件网上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行政复议立案登记以及办案场所、工作经费、办案设备等保障到位。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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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对相对人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执法文书中,依法实施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在网站和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公开受理复议案件的范围、条件、程序等事项,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样本。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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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
90 |
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开展“12.4”国家宪法周(日)集中宣传教育活动。严格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全面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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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普遍实施以案释法制度,在执法实践中深入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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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健全完善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和设施建设,每个县级地区至少建成一个法治学习宣传教育基地或者法治文化主题的城市公园(广场、长廊)。经常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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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提高 |
1.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用人导向。 |
93 |
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成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成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得到优先提拔使用。 |
牵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94 |
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及时发现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者违法违纪的干部,依法依纪受到严肃处理。创建周期内,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没有因严重违法犯罪受到追究。 |
牵头责任单位:市监委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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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化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和考查。 |
95 |
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健全,把宪法法律列入政府常务会议学习内容,列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每年领导班子至少安排4次以上法治专题学习,至少组织开展1次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旁听人民法院庭审活动。 |
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府办 协同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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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在政府工作人员中普遍开展宪法法律教育。将法律知识培训作为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重要内容,将宪法以及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培训考试考核内容,将通过法律知识考试作为通过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标准之一。 |
牵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协同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区)、开发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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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治政府建设组织领导落实到位 |
1.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
97 |
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召开部署安排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的专题会议不少于1次。 |
牵头责任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 协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各县(区)、开发园区 |
98 |
市县政府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市县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并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
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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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落实。 |
99 |
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上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有检查、有督促。 |
牵头责任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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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等指标体系,分值权重不低于总分值的10%。每年对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开展检查考评工作,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单位开展约谈整改。 |
牵头责任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依法治市办 协同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