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冲突时,到底该执行什么文件-云顶国际app官方下载

发布日期:2023-06-09 09:49 来源:部门信箱 【字体:     】 阅读:
内 容:
马鞍山市供电局,在充电桩安装中,推诿自己的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了严重用电安全隐患,投诉至今,没有任何处理。这里咨询下,马鞍山供电局所坚持的《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文件只是部门规范性文件,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也有安徽省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都规定了供电企业的监督管理责任。而现在马鞍山市供电局只认对自己有利的《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对于其他的法律法规基本没有执行。如此的选择性执法,对自己的工作人员的主观意识执行法律法规持默认态度。恳请司法部门释法,当法律法规有冲突时,是执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还是执行《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
答 复:

答: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条等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同时,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您提出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为行政法规,《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为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前者的效力等级高于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