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供法律援助案-云顶国际app官方下载

发布日期:2024-07-19 15:06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阅读:次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8日,沈某某打电话告诉同学张某有个项目可以赚钱,即把自己的微信号出租给别人挂在电脑上,不影响自己正常使用。沈某某让张某多拉点人挂微信号,并承诺给每个微信号每天25元。张某随即拉了五个人进行微信号出租,张某给每个微信号用户每天20元,自己盈利5元。张某将微信号出租后,租号的人使用这些微信号加了很多微信群并加了大量微信好友进行聊天,直至案发。

2020年3月31日,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公安局在福建省某县将张某抓获,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4月2日被取保候审。阜南县公安局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某为了获取部分佣金,在沈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下,将本人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号出租给他人在电脑上登录实施诈骗,张某在手机上看到他人每天加入几十个微信群发送诈骗信息,未能及时有效采取措施制止,致使报案人洪某某被诈骗50689元。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到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1年3月10日,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据《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张某提供法律援助。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决定为张某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安徽颍南律师事务所胡兴贵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在接到指派后立即会见了张某,认真听取了张某的陈述及意见,并告知其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在查阅案件的材料后,承办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指控张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达不到起诉条件。

因此,承办律师向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如下辩护意见: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上游犯罪成立为前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中被帮助对象的行为构成犯罪,因而行为人的帮助行为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并未抓获租赁张某微信号的上家,张某的上家是否系利用张某的微信号进行犯罪仅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它任何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孤证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涉嫌网络诈骗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且违法,才能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张某不存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的犯罪故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对于“明知”不应解释为泛化的可能性认知,而应当限制为相对具体的认知,即“实际知道”或“应当知道”。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云顶国际app官方下载的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在本案中张某主观上没有帮助他人犯罪的故意,根据卷宗证据显示,张某系其同学沈某某联系,沈某某要求张某将微信号出租他人挂在电脑上,不影响其使用,张某并不明知他人租赁其微信号是用于犯罪。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云顶国际app官方下载的技术支持或者帮助,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在本案中,张某出租一个微信号每天仅仅获得5元的佣金,在社会一般人看来如果租赁微信号用于犯罪活动应当支付高额的佣金而不仅仅是5元。因此,张某并不明知他人租赁微信号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张某在事发时系未成年人,对这种新型网络犯罪并不是十分了解,正是在这种不了解的情况下为了每日仅5元将微信号转租给他人使用,故应认真考虑本案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

综上,承办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并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张某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本案不能达到提起公诉的条件。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充分考虑了承办律师意见,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达不到移送审查起诉条件。2021年9月2日,阜南县公安局终止对张某的侦查,撤回起诉。

【案件点评】

该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承办律师着眼于案件的细微之处,针对案件的疑点,依据法律规定,提出了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公安机关作出了终止侦查的决定,有效地保障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