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某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云顶国际app官方下载

发布日期:2024-08-06 09:25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阅读:次
【案情简介】

王某某,男,65岁。2020年9月26日,王某某在为叶某某修缮根雕市场房屋过程中不慎从房顶跌落,经医院治疗后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及右侧椎弓根断裂。受伤后,王某某多次通过当地派出所、司法所与叶某某进行调解无效。 2021年5月25日,王某某向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王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安徽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帅、实习律师侯倩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收指派后,与受援人王某某取得联系,并通过当地司法所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本案前期调处情况。经过查阅王某某病历资料,承办律师认为王某某可能构成伤残,遂建议王某某做伤残等级鉴定。后经安徽新安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同时,为确定王某某提供帮工的被帮工人和受益人,承办律师亲临发案现场进行调查,收集村委会、村民小组证明和当地村民证言等,获得了案件所需的证据材料。

2021年6月11日,承办律师代理王某某以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将叶某某诉至祁门县人民法院。叶某某在收到法院的通知文书后,认为案涉的根雕市场由村民集资兴建,本次维修系由根雕市场实际使用人共同维修为由,遂向法院申请追加根雕市场其他五名实际使用人为本案共同被告,并要求对王某某的伤残重新鉴定。祁门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并委托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在重新鉴定期间,承办律师积极指导王某某整理准备完整的医疗病历和资料。后经法院举证质证,并经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王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

2021年9月24日,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在庭审中,承办律师针对争议焦点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

第一,关于本案被帮工人或受益人的确定。通过村委会、村民小组和村民的证言,证实案涉根雕市场系祁门县某村组12个村民共同筹建的12间简易棚,各根雕棚界址清晰,均有独立的大门出入,村民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和租赁。本次修缮屋顶,虽各经营户统一委托叶某某购买石棉瓦,但由各经营户各自组织人员负责本人经营根雕棚的维修。在王某某帮助叶某某修缮其所经营使用的屋顶中受伤,叶某某是实际被帮工人和受益人,故王某某与叶某某之间构成义务帮工法律关系。本案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应适用于当时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叶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关于赔偿责任分担问题。本案中,事故的发生系因房屋木梁顶板年久老化疏松折断造成王某某跌落,王某某在帮工的过程中没有任何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其个人无责任。 

祁门县人民法院基本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叶某某作为被帮工人和受益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王某某在帮忙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受伤,承担20%的责任。判决被告叶某某赔偿原告王某某80419.26元。

一审判决后,叶某某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承办律师继续担任王某某的二审代理人。2022年1月19日,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承办律师出庭应诉,并坚持一审的代理意见。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除一审法院对出院护理费计算偏高外,对其他均认为适当,未予调整,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终审判决:一、维持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2021)皖1024民初6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2021)皖1024民初6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叶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75925.26元”。至此,一起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案,经一审、二审审理终于结案,受援人对承办律师的工作表示很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义务帮工引起的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在受援人缺少证据提供时,承办律师一方面及时与受援人沟通,耐心听其诉求,指导受援人进行司法鉴定;另一方面,通过仔细查阅案件材料,指导其收集相关证据、实地查看案发现场、走访证人固定证言等方式获取证据材料,为起诉和庭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庭审中,承办律师针对庭审争议焦点进行有条有理的举证质证,并发表了代理意见,代理意见最终得到一审、二审法院支持,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