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抚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云顶国际app官方下载

发布日期:2024-11-18 17:22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阅读:次
【案情简介】

家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某小区刘某,1982年8月出生。1998年,刘某父母协议离婚,刘某归刘父抚养,但实际上刘某一直随母亲生活,其父未对其履行过抚养义务。2016年刘某患癌,近两年,刘某病情严重,已发展为癌症晚期,半身偏瘫,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经鉴定为肢体二级残疾人。刘某患病后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来源,靠刘母打零工维持生计,刘母收入无法独自负担刘某高昂医疗费。刘某及刘母多次找到刘父,希望其给予经济帮助,但刘父均没有回应。

2022年7月14日刘某在刘母的陪同下,来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经审查刘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中心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并指派安徽博弈和律师事务所许越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与刘某及刘母取得了联系,听取了刘某的诉求。承办律师征得受援人同意后调取了刘父的户籍证明等部分证据,起草民事诉状,代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充分沟通后,该案于2022年8月5日开庭。在等待开庭期间,承办律师又前往淮南市养老保险中心调取了刘父的养老保险金发放证明。同时协助主审法官寻找刘父现家庭住址,及时向刘父送达起诉状副本以及传票,确保案件如期开庭。

开庭当天刘父未到庭,委托其现任配偶陈某到庭应诉。庭审中承办律师出庭,并发表代理意见: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之规定。刘某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为二级肢体残疾人,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任何经济收入,属于法定“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二、根据原告方当庭出具的淮南市养老保险中心证明等证据,刘父已退休,每月有固定收入,完全有给付抚养费的能力。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规定,应该依据刘父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判令给付抚养费。

庭审中,法官对该案进行了调解。考虑到刘某当前急需用钱,为保障基本生活及医疗支出,如果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及执行程序,将给刘某的生活带来严重不利影响。承办律师积极参与调解,从父母有抚养子女法律义务、父慈子孝人情角度等方面,对刘父的代理人陈某进行劝解,最终陈某表示同意调解,愿意给付抚养费。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父自2022年8月起刘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调解结束后,法庭当庭出具调解书。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成年子女追索抚养费案件。考虑到刘某情况的特殊性,法律援助中心开辟绿色通道,对该案优先受理、优先指派、优先承办。案件从受援人申请到案件办结,全程历时23天,为案件办理按下“快进键”,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取得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