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肖某某健康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云顶国际app官方下载

发布日期:2024-11-25 17:21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阅读:次
【案情简介】

肖某是一名四年级的小学生,周末踢球时与汤某因抢球发生争执,追逐中被推搡造成左肱骨远端骨折,左侧肱骨外上髁骨折,经鉴定,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由于肖某和汤某均为不满十岁的孩子,肖某受伤后的治疗费用以及赔偿金额由双方法定监护人进行协商,但通过派出所以及社区民警的调解,均未果。作为一个靠母亲打零工维持生计的单亲家庭,肖某高昂的治疗费用对这个家庭无疑是雪上加霜。无奈之下,肖某母亲带着肖某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铜官区法律援助中心接收申请后立即审批并指派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钊雅承办此案。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着手收集报警记录、社区调解记录和监控视频等,但事发时间已超过半年,由于肖某母亲当时不在现场,故未能及时报警,事后报警的报警记录内容均为据双方法定监护人自行陈述的内容,无法确定事发过程。且未对监控视频采取固定措施,案发当天的监控内容已被覆盖,根据现场实测,争执地点所处监控盲区。

本案是肖某和汤某踢球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的规定,肖某需要提供证据材料证明汤某在踢足球活动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了肖某的人身损害,否则请求汤某赔偿损失在法律上缺乏依据,会被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所以,一方面,援助律师将本案证据材料不足的诉讼难点告知了肖某母亲,另一方面积极为肖某搜集证据争取利益。诉讼过程中汤某的法定监护人矢口否认肖某的伤情与汤某有关,并自称肖某的骨折是由于自己摔倒导致。于是,援助律师通过与承办法官沟通,建议其与肖某与汤某分别做谈话笔录,了解事情经过。但万万没想到肖某与汤某陈述的事情经过大相径庭,截然相反。据肖某陈述:由于汤某将自己的足球踢远,于是打算抢肖某的球,肖某抱球躲避,汤某从后追逐,推到了肖某,并且骑在他身上抢球。而据汤某称述:是当天肖某上前抢汤某的球,踢了汤某左胸上的肋骨后逃跑自己摔倒了。

最终,援助律师根据肖某与汤某的身高差高达20厘米以上,肖某无法在站立情况下踢到汤某肋骨,反之能证明肖某被汤某压至身下挣扎法抗造成汤某上胸部位淤青更为合理,从而推翻汤某谈话笔录中所述内容的真实性,以及通过对肖某母亲及汤某法定监护人全部电话录音进行逐一筛选,最终截取与汤某法定监护人当庭陈述自相矛盾的片段,最终汤某法定监护人松口,同意对肖某进行赔偿,由于汤某家庭经济困难,父亲为精神贰级残疾,爷爷患有高血压、脑梗,奶奶患有糖尿病及并发症,家庭情况困难,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并且在调解金额上,肖某母亲最终作出了让步。但其仍然感谢能够为肖某讨得一个说法,也为其支付肖某后续治疗费用减轻了负担。

【案件点评】

该案是典型的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纠纷,承办律师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虽然未取得事件发生时的监控录像,但结合案件事实和当事人论述,理性判断矛盾点,最后以理以法服人,调解方式帮助肖某获得赔偿,体现了公平正义。

踢足球这种具有高强度的对抗性及因此而产生人身伤害的危险性运动,人与人之间会有剧烈的冲撞,运动中常常会有受伤,受伤以后责任如何承担成为一个难题。如果经常参加踢足球活动,对踢足球的风险有充分的认知,其自发参与活动本身,即意味着自愿承担踢足球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而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适用自甘风险条款的话,还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且未成年人伤害案件往往还涉及到监护人监护职责。

其次,在案件证据的收集上,当事人应当注意证据材料的固定,并非单纯进行拨打报警电话就可以,尤其是事后报警,仅对双方法定监护人自行陈述的内容进行记录的报警记录,是无法作为证实事发过程,确定因果关系的直接证据的。

最后,在孩子的文娱生活中父母应当做到陪伴、监护的义务,本案的肖某和汤某在没有家长的陪伴下去踢足球,因缺乏是非辨别能力,因踢球一事引发肢体冲突,对肖某造成伴随一生的痛楚,是由于双方监护人均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家长要告诉孩子,在运动中一定要注意保护好自己以及他人的身体安全,生命在于运动,但希望悲剧不再上演,让每个孩子都能愉快地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