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云顶国际app官方下载

发布日期:2024-12-05 15:16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阅读:次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2日,在张某与妻子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回家途中,被同向行驶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撞击,造成张某受伤、王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过事故中队调查,王某某是醉酒驾驶机动车,认定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与王某共同生育两个儿子,其中一个儿子还未成年。张某家庭生活困难,遂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审查了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后,认为张某的申请符合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并指派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办理。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接待了受援人,对案情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了解,告知受援人本案的诉讼风险。同时把办案思路告知了受援人,随后承办律师帮助调取案件的有关证据,为受援人起草了民事起诉状并到涡阳县人民法院办理了立案手续。

2021年7月1日,涡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承办律师当庭举证并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侵权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主体适格。二、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各项诉求合法有据。原、被告双方对事故致人死亡的事实及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金额的计算均无异议,但保险公司主张驾驶员醉酒驾驶属于商业保险合同中免除赔偿的情形,拒绝承担商业险范围内赔偿责任。承办律师主要针对庭审争议焦点,就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发表了详实的代理意见:

一、保险公司关于商业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法》第178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举证的商业保险合同系该保险公司业务员通过关系找到车辆投保人,保险是通过手机操作购买的,保险合同也是通过手机流程操作签订,且投保人王某签字不完整,仅签了个“王”字,同时投保人庭审中明确表示,对保险合同内容不清楚,更不存在对免责条款的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规定:“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以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然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没有履行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举证证据达不到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的证明目的,因此该商业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二、保险公司诉称的保险免责条款在本案中不应适用。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主张醉酒驾驶属于商业保险合同中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保险法》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我国《民法典》第496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从以上规定可知,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产生免责效力的前提条件为:(一)保险人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二)保险人应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三)保险人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的时间应当是在订立合同时即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也即,以上三个条件同时满足,免责条款才能产生免责效力。本案中,投保人通过手机操作签订商业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通过手机流程提供保险合同条款是格式条款,其签订过程不具备上述法律规定情形,因此,保险免责条款在本案中不适用。

另外,投保人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目的,是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减少自己的损失,同时确保第三者得到切实有益的赔偿。交通事故发生意味着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条件成立,保险人的赔偿义务便从或然转变为应然。故保险公司以此主张免予承担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96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法援中心再次指派张涛律师承办该案,2021年10月26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件,二审法院再次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承办律师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打破传统思维,冲出醉驾保险免赔框框,认真研究案情,仔细阅卷,发现了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业务办理中的瑕疵,其保险合同格式免责条款未能明确告知投保人,充分发挥娴熟的法律专业技能,紧盯案件的关键点,代理意见围绕保险合同的未履行告知义务这一要害,最终取得良好的援助效果,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