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某离婚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云顶国际app官方下载

发布日期:2024-12-26 14:51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阅读:次
【案情简介】

张某某与陈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现两子女均已成家。张某某与陈某某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大,婚后也未建立起感情。陈某某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难以沟通,想打就打,经常家暴。张某某一直隐忍陈某某所作所为。2020年张某某因脑梗死住院,需要人照顾,陈某某将家中的共同存款存在自己的名下,不支付张某某的医疗费,更不尽照顾义务,住院期间从未探望过重病中的张某某。让重病中的张某某不但遭受病魔的折磨而且承受精神折磨。病床上的张某某回忆结婚后的31年间,双方之间的相处的过往,觉自己一直生活悔恨之中,陈某某的家暴让其恐惧,如今重病卧床,陈某某连医药费都不愿支付,本就浅薄的夫妻感情现在是荡然无存。

2021年9月张某某决然来到铜官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援援助。铜官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后,考虑到张某某身体因素和家暴情节的紧迫性,当天便审核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立即指派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査芹芳承办此案。

 张某某因脑梗死,行动不便,为深入了解案情,承办律师多次上门看望行动不便的张某某,听取张某某的陈述。同时承办律师在翻阅张某某的证据材料过程中发现张某某仅提供了户口本及村委会开具的困难证明,并无感情破裂的证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从司法实践上分析,一般离婚案件第一次起诉很难判决离婚,更何况张某某未提交感情破裂的证据,仅凭自己的陈述,根本达不到法定感情破裂的标准。通过仔细思考,承办律师确定了起诉思路观点:一、根据张某某的陈述陈某某对其实施的家暴,收集关于家暴的证据,争取一次性帮助申请人解除婚姻关系;二、如不能一次起诉离婚法院未判处离婚,那么一年后再次起诉;

根据张某某的陈述,有次陈某某家暴时,张某某曾报警且村委会也因该二人家庭矛盾多次调解,承办人去派出所调取《接处警情况登记表》,但登记表记录出警时陈某某不在现场,只有张某某的陈述多年来一直受陈某某家暴,出警民警也未联系到陈某某,告知张某某可通过其它法律途径予以解决。该份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陈某某具有家暴的行为。承办人再次去往二人所居住的村委会,调取二人因感情不合的调解记录,但村委会工作人员村里调解记录都找不到,但张某某和陈某某村委会确实多次因感情不合进行过调解。承办人与村委会工作人员沟通,既然二人因感情不合多次来村委会调解,希望村委会根据客观事实出具证明。后村委会出具证明。

2021年11月10日,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陈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庭审中,承办律师据理力争,依法发表代理意见:承办律师据理力争,依法发表代理意见:

双方的婚姻确实已经经破裂且被告陈某某有家暴的行为。证据一:《村委会的证明》其内容记载该夫妇因家庭矛盾,感情不合,村委会经过多次协调无果。意思很明显没有协调好结果,夫妻感情一直处于不和状态。证据二:其一、《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该证据虽未被告陈某某陈述,出警人员用其电话联系,未接通,但客观上证明张某某因家暴报警过,寻求公安部门的保护;其二、根据原告张某某当时的年龄已经有56岁的农村妇女,如果不是陈某某打的厉害,根据农村的风俗习惯可能要选择隐忍过日子,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从以上两小点可以证明原告张某某的陈述均属于客观事实。证据一和证据二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证明被告陈某某经常家暴且经过村委会多次调解均未好转,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很多年前感情已经破裂,但原告张某某系家庭妇女,一直选择隐忍。但这次因脑梗死住院,被告不支付医疗费的行为,彻底压垮原告隐忍的决心。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张某某和陈某某准予离婚。

因被告未出庭,法院在法定的时间内已将证据转交给被告,被告未交答辩意见,庭后经法院询问,被告陈某某在看见原告提交感情破裂证据后终于同意离婚。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法院最终判定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张某某终于从31年恐惧的生活中解脱出来。

【案件点评】

离婚纠纷案件法律关系比较简单,案情其实并不复杂,但第一次起诉法院能支持原告的诉求,属实不易。该案的关键点是要调取感情破裂的证据,使得案情能够得以全面查清。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承办律师一方面根据当时人陈述,从村委会、派出所等地调取有关感情破裂的证据;一方面充分分析案情,适用法律规定,向法院提供了详细的代理意见。使法院能够快速明晰案件事实并支持原告诉求,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妇女权益的维护是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一大重点,当事人大病初愈,情感起伏比较大,且存在家暴情节的紧迫性。法律援助中心对该类案件十分重视,开启“绿色通道”保证该案件当天申请当天审批立即指派,律师也考虑到因当事人行动不便,积极主动多次上门办案,同时给予其适当的情绪疏导,心理安抚。体现法律援助工作的为民、高效、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