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3067999/201804-00030
  • 信息分类:

    其他文件/意见
  •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 文号:

    马司办〔2018〕13号
  • 成文日期:

    2018-04-24
  • 关键词:

    投诉 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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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分公司投诉安徽公正司法鉴定所一案的答复意见-云顶国际app官方下载

【字体大小:  】 发布时间:  2018-04-24  10:05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分公司投诉安徽公正司法鉴定所一案的答复意见

 马司办〔2018〕13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分公司:

    2018年2月24日我局收到安徽省司法厅转来贵公司投诉我市安徽公正司法鉴定所对廖玖芳的伤残程度 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皖公正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1274号)后,即展开了调查、核实工作。并分别于2018年3月5日和3月8日与贵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联系沟通。现答复如下:

    1. 贵公司投诉称被鉴定人于廖玖芳2017年5月20日发生交通事故,安徽公正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鉴定机构)2017年9月8日接受委托对其伤残程度 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违背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以下简称适用指南)中关于鉴定时机的规定(见适用指南273页第一自然段),认为鉴定机构在被鉴定人事故发生未满6个月就鉴定违反规定。我局经调查认为被鉴定人的情况应符合适用指南中关于鉴定时机的总体要求(见适用指南54页第二、第三自然段):即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已经符合临床一般医疗原则的治疗与必要的康复,症状已经消失或者稳定,体征达到相对固定,经评估其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符合难以继续回复的情形。在判定是否符合鉴定时机时,应以临床治愈或者好转标准作为是否符合医疗终结的判断依据。应根据个案情况判定是否符合鉴定时机的要求,自满足医疗终结起,直至作出终审判决以前,均可以进行致残程度等级的鉴定。我局经调查核实被鉴定人廖玖芳于2017年5月20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影像学摄片检查明确诊断为“左侧肩锁关节脱位”,经临床消肿、止痛等对症治疗后,2017年6月5日伤情好转,医院准予出院回家康复休养。2017年9月8日,被鉴定人康复休养后三月余,伤情基本稳定,临床症状、体征达到相对固定,医疗终结,根据个体情况判定其符合鉴定时机的要求,故鉴定所受理委托,并进行伤残程度 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法医学鉴定。符合适用指南关于鉴定时机的规定。

    2. 关于贵公司投诉称鉴定所未按要求(安徽保监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意见(皖保监发〔2014〕35号),在涉保司法鉴定时,委托单位、当事人未通知保险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通知相关保险机构在鉴定时到场。我局经调查核实2017年9月8日被鉴定人廖玖芳委托申请鉴定时,鉴定所受理被鉴定人廖玖芳的鉴定委托时,根据其所提供的现有材料,尚不能获取肇事车辆的相关保险信息,故依据被鉴定人所提供的相关鉴定材料(身份证、病历、影像学摄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进行法医学鉴定,并形成司法鉴定意见书。由于鉴定所工作不细致,未能主动联系涉保公司,我局已对该所主任进行了诫勉谈话。但该过失不影响鉴定结论。对于贵公司要求撤销鉴定意见书的请求,根据相关规定我局没有撤销鉴定意见书的职权,贵公司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3. 我局依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关于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有异议的,决定不予受理并结束投诉处理工作。

    4. 如贵公司对本答复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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