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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马鞍山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请认真落实。
附件:马鞍山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马鞍山市司法局
2023年9月21日
马鞍山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管理,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援助案件是指我市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承办的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我市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或者安排,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中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规定程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服务机构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应当支持、保障、监督管理本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查、办理、结案、归档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行评查。
第五条 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查环节
(一)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案件应当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属于本机构管辖。
(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告知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供的材料及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三)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案件时应当保证材料齐全,并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给予或不给予法律援助决定。
(四)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3日内,应当指派或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并及时将案件信息录入安徽省法律援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环节
(一)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应当自接受指派之日起5日内,将法律援助人员的姓名和云顶国际app官方下载的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根据案件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并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证据。
(三)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出庭,发表辩护、代理意见,充分履行职责。
(四)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和社会关注度等因素,选取特定案件开展庭审现场旁听,旁听庭审人员应当提交庭审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及书面记录,作为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重要依据。
(五)法律援助人员不得无故拖延、推诿办理案件,不得损害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归档环节
(一)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要求整理案卷材料,并自案件办结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材料以供审查。提交的结案材料应当齐全,有缺项的应当予以说明。
(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 30日内完成审查、制作结案审查表。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要求法律援助人员补正;符合要求的,及时归档。
(三)法律援助机构对审查合格的案卷,应当根据本地区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及时支付法律援助人员办案补贴或直接费用。
第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通过电话、谈话和填写调查表等形式对受援人进行回访,同时开展满意度测评,作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的依据。
法律援助机构可通过发放办案机关意见征询表等方式,征询办案机关对法律援助人员的意见,作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的依据。
第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成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专家评查组,定期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行集中评查。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专家评查组成员应当具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经历和三年以上相关领域法律实务经验,以独立身份参加评查工作。
第十条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专家评查组成员在评查过程中,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查情形的,应当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决定回避。
第十一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司法部发布的《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sf/t 0085—2020)、《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sf/t 0086—2020)确定案件质量评查指标。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专家评查组从案卷规范、卷内材料、办案效果等三个方面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打分。得分90(含)以上的,为优秀卷;75(含)-90分的,为良好卷;60(含)-75分的,为合格卷;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卷。
初评不合格案件应当经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专家评查组复评。
第十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集中评查工作。
市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结果应当及时通报到县(区)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服务机构,评查结果纳入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援助工作及律师工作的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法律援助质量管理工作,拒不配合的,按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市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文本下载:马鞍山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pdf [281.2 kb]
文本下载:马鞍山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doc [38.0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