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067999/202411-00003 | 信息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务公开/通知 |
发文机关: | 市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
发文字号: | 马司〔2021〕55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关于离任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等法律职业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律师工作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汤庆胜0555-2426317 |
关于印发《关于离任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等法律职业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司〔2021〕55号
各县(区)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关于离任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等法律职业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马鞍山市司法局
2021年6月28日
关于离任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等法律职业的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离任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从事律师等法律职业的监督管理,严防违规干预过问司法案件、搞利益输送等“司法掮客”行为,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防治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相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及相关人员离任前,由所在部门进行告知谈话,充分了解其从业意向,释明离任后竞业限制相关规定,签署从业规范承诺书,在任免机关未批准离任前,不得擅自到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业。
第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离任后,终身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和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
第三条 法院、检察院处级干部离任3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2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法院、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不得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第四条 法院、检察院应当健全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和案件当事人信息同步录入机制,完善离任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担任律师及其他人员代理案件自动识别预警系统,并将离任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代理案件一律纳入重点案件监管范围。
第五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通报、分析研判离任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从事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情况。适时掌握离任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及其他人员法律执业信息动态,梳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交往和违法违规执业线索。
从法院、检察院离任的律师违反本办法,市司法局应当及时进行查处。情节较轻,尚未构成违法的,建议市律师协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从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法院、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离任人员担任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违规干预过问案件和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市司法局及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拟从事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的,市中院、市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将离任文件抄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在离任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申请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执业资格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并在批准相关执业资格后一个月内通报法院、检察院,并在执业证上注明禁业限制。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离任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不包括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等司法行政人员。员额改革前曾担任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的应纳入统计范围。
曾担任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后因工作调动调入新单位,从新单位离职的也应纳入统计范围。
第九条 本办法与上位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上位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等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马鞍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