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067999/202411-00006 | 信息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务公开/通知 |
发文机关: | 市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
发文字号: | 马司〔2021〕5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律师工作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汤庆胜0555-2426317 |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马司〔2021〕53号
各县司法局、律师事务所:
现将《关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司法局
2021年6月22日
关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规定
为加强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市律师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第二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与法官、检察官相互关系
第三条律师在检察、审判、执行等业内或者业外活动中,应当形成与法官、检察官相互尊重、相互监督、相互理解、公开透明的规范交往关系,共同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第四条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法院、检察院离职的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法官、检察官离任后申请律师实习或执业的,应当如实向市司法局报送原任职单位认定的从业备案材料,并在律师实习证、执业证上注明禁业限制。
法官、检察官离任后申请律师实习或执业的,应当严格遵守《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廉洁的实施规定》,规范与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律师不得接受司法人员介绍的案源,支付“介绍费”。
不得请求法官违反规定受理案件;请求法官、检察官违反规定打招呼或要求指定案件承办法官或指定分案。
第七条 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代理、辩护业务;不得利用与承办法官、检察官等的亲朋、同学、师生、同事等特殊关系,干涉、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办理。
第八条不得请求或者暗示法官、检察官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第九条 律师不得请求司法人员为案件说情打招呼或打听案情。不得打听案件承办法官不应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律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行贿、介绍贿赂,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以各种方式变相搞利益输送,“围猎”司法人员。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违反规定接收从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及开除公职人员)在律师事务所从业,或者在幕后担任“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充当“司法掮客”。
律师事务所不得吸收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亲属等作为“隐名合伙人”,为向司法人员利益输送牵线搭桥。
第十二条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与案件有关的司法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向其打探案情。
第三章 依法依规执业
第十三条律师不得通过网络、媒体、社交平台等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恶意炒作,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司法制度和司法人员。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违规进行风险代理;变相收取律师服务费以外的其他费用;采取分解收费项目等方式乱收费;不按规定开具收费合法票据。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代理应尽职尽责,不得有不认真准备案件材料、不按时参加庭审、因过错导致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等情形。
第十六条 不得通过虚假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有特殊关系等,诱使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采用诱导、欺骗等方式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第十七条 不得在代理征地拆迁等群体性案件中,鼓动、教唆当事人以不正当方式表达诉求、激化矛盾;不得利用网络、媒体、社交平台等进行虚假、不当或误导性宣传。
第四章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八条律师违反本规定,市司法局应当及时进行查处。情节较轻,尚未构成违法的,建议市律师协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从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党员律师违法违纪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第十九条市司法局健全完善律师行业诚信制度,建立律师违规违法行为档案和通报制度。
第二十条市司法局强化对律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明确管理权限、落实监督责任,增强律师的职业道德意识、纪律意识,规范从业行为,维护司法秩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司法局建立完善律师近亲属在法院、检察院工作的台帐资料。
第二十二条市司法局与法院、检察院建立信息对接机制,及时通报离任人员从事律师工作情况,建立离任法官、检察官动态管理名册,定期征集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交往和违法违规执业线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律师和实习律师,是指在马鞍山市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注册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实习证书》的人员。
马鞍山市辖区内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与上位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上位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等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马鞍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