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067999/202210-00034 | 信息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通知 |
发文机关: | 市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司法 |
成文日期: | 2018-05-09 | 发布日期: | 2018-05-09 |
发文字号: | 马司〔2018〕30号 | 有 效 性: | 废止 |
标 题: |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司法局接待群众来访制度(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尚启文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2426368 |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司法局接待群众来访制度(试行)》的通知
马司〔2018〕30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各直属单位:
《马鞍山市司法局接待群众来访制度(试行)》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司法局
2018年5月9日
马鞍山市司法局接待群众来访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及时、有效处理来访群众诉求,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和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本办法所称群众来访,是指人民群众通过走访形式,向市司法局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投诉,依法由市司法局负责处理的活动。
二、市司法局成立以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各科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接待群众来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工作。
三、局办公室是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的机构,承担下列职责:
(一)接待来访群众,登记来访群众诉求;
(二)交办或牵头办理群众来访事项;
(三)对交办的群众来访事项进行督促、检查;
(四)建立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档案。
四、局办公室接待群众来访后,应区分来访事项的类别、性质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或交办:
(一)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来访事项,应当直接受理,并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内容确定办理机构。
(二)反映局机关或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来访事项,由局机关纪委办理,办理结果向驻局纪检组报备。情节严重、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来访事项,报驻局纪检组处理。
(三)来访事项涉及县区司法局的,转送县区司法局办理。
(四)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来访事项,应当告知来访群众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
(五)依法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来访事项,应当告知来访群众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五、来访群众直接向各科室、直属单位提出来访请求的,由接访科室、单位负责办理。接访科室、单位认为来访事项重大、复杂、疑难或不属于本科室、单位职责范围的,经向局分管信访工作的负责人汇报后,转交局办公室办理。
六、建立局负责人定期轮流接待群众来访制度,每周二的上午安排一名局负责人在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接待群众来访。
七、建立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在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办公室,由市律师协会在每周二、四的上午安排律师值班,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代书等必要的法律服务。
八、接访人必须热情接待每一位来访群众,耐心听取来访群众的陈述,弄清来访群众的诉求及理由,并依法予以答复或作出妥善处理。接访时应注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意外事件、造成不良影响。
九、来访群众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政策性的问题,接访人应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来访事项,接访人应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汇报,提出处理来访事项的意见、建议,供局负责人决策时参考。
十、建立群众来访事项结案归档制度。局办公室交办或牵头办理的群众来访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各科室、直属单位直接办理的群众来访事项,应在办结后的十五日内将有关材料交局办公室统一整理归档。
十一、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科室、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办理接待群众来访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二、本制度自5月15日起施行。